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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如果跟在車子後面蒐證舉發,造成前方的車輛違規,可能會被判決免罰。
桃園地院最近就判決了一個案例,一名男子因為跟重機車隊上快速道路,結果因為後方的員警逼車,導致重機車隊併排違規行駛,事後警方根據錄影畫面開罰,結果法院現在判決,因為警方逼車,所以免罰。
拿出當時的蒐證錄影畫面,國道警察也很為難,2012年8月,一群重機車友舉辦遊行,主張重型機車應該行駛高速公路,200多輛車就打算直接從國三甲支線,直接上國道三號,被警方在交流道前攔了下來。
事後警方根據畫面,將簡姓男子與其中50多名騎士,依併排行駛、違規超車、行駛高速公路路權等,開罰85張罰單,簡姓男子不服,認為是警方逼車太緊,才會導致違規,一狀告上法院,桃園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痛批警方是「為罰而罰」,而且視人民的臨時集會為洪水猛獸,一心只想壓制,並非協助維持交通,違反兩人權公約的保障和平集會精神,判決簡姓男子免罰。
法官採信簡姓男子說法,判決免罰,這也是國內首宗引用兩人權公約,宣告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案例。(民視新聞 黃富溢宜蘭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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